第三中国制宪会议公告(第四号)
关于授权建立中国公民政府的公告
2010年9月28日 北京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授权建立的中国公民政府,区别于第一中国的国民政府、第二中国的人民政府。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明确指出:
1、“国民政府”这一概念的幼稚之处在于,不是所有的国民都有权组织政府的,例如未成年人、被剥夺公权者等,都是国民,但不是公民;未成年人、被剥夺公权者尽管没有公民权,但仍然是国民、具有国籍。
2、“人民政府”这一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人民只是某些特定的阶级,而不是全体国民,更不是全体公民;人民政府只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内战内乱的产物,必须予以清除。中国民族必须团结起来,才能登上历史舞台,不再做苏联共产党残余势力的奴隶。
3、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有两种文明社会,一个是臣民社会,一个是公民社会,而没有什么“国民社会”与“人民社会”!因此,我们要建立的第三中国,是一个公民社会、公民国家。
4、反观历史:缺乏公民权利的所谓“国民社会”,势必悲剧性地过渡到剥夺公民全利的“人民社会”,所以“人民社会”势必过渡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势必导致大饥荒、大屠杀。
5、现在,中国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必须扬弃野蛮的“人民政府”、建立文明的“公民政府”。
1月27日,著名的北京《新京报》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社论标题:《建立公民社会 必须建立公民政府》。这说明,现有的第二中国内部,已经产生了真正的裂痕,人民政府即将崩溃。
历史已经证明:“人民政府”从来没有也从履行最低限度的“公民责任”。
什么是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国籍并根据其宪法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由人。根据这个表述,公民的主体是且只能是作为个体的自由人。个体的公民可以结社,可以自由组织成一个机构或团体,它虽然是民间的,但政府必须由它组成。
公民是“权利”的主体,正如政府是“权力”的主体。政府的“权力”必须从公民的“权利”中产生,否则,政府的“权力”就是非法的、必须予以推翻的。
公民的“权利”是主体,政府的“权力”是属于公民的“权利”的。两者之间,根据公正原则,后者必须服从前者的意志。
第三中国的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的公权和信仰自由之类的权利,同时也享有组织政府的权力。
第三中国的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它既然拥有从公民那里获得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其成员也享有那些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政府的存在的理由就是保护公民权利,这是公民所以纳税的缘由。
第三中国公民政府,是一个责任政府,随时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改造。
为此,第三中国制宪会议授权在中国建立中国公民政府。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联络电邮:disanzhongguo@gmail.com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网址:http://dszg.blogspot.com/
2010年9月28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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