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

惩办贪官污吏,实施阳光法案(第三中国制宪会议、中国公民政府四十三号公告)

惩办贪官污吏,实施阳光法案,一切官员的个人和直系亲属的财产,必须公之于众,接受舆论和法律的监督。

阳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称“信息自由法”、“资讯公开”或“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应用于促使政府机关的资讯向民众公开的一个通称,其基本假定是“在一个民主社会,人民有权利知道有关公共政策方面的决定究竟是如何达成的。阳光法案的基本出发点是“人民有知的权利”,但却有人批评此举可能妨碍了决策官员以秘密方式处理政务的作法。

阳光法案包括制定诸如政治献金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游说法、利益冲突回避法、资讯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减少政府机关及人员(包括民意机关代表)违法、滥权、自肥等行为的发生。

瑞典在17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并写入瑞典宪法。

美国于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

英国于2000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帮助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希瑟·布鲁克(Heather Brooke)获得了英国议会议员们申报各项开支的信息,从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调查结果最终导致议会下议院议长及其他一些议员辞职。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中国公民政府经过全体会议充分讨论和表决通过:惩办贪官污吏,实施阳光法案。责成一切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军队干部必须公布自己和直系亲属的家庭财产,隐匿不报者视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国法的严厉制裁!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中国公民政府

2012年3月16日武昌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联络电邮:disanzhongguo@gmail.com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官方网站:http://dszg.blogspot.com

2012年3月2日星期五

禁止“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公正(第三中国制宪会议、中国公民政府四十二号公告)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80年后正式设立的,主管党内的情报、治安、警卫、劳教、司法、检察等系统的负责机构。它的前身是“中共中央法制委员会”、“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等。

1999年7月,根据中共取缔法轮功组织的需要而成立的“610办公室”(对外称“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同时,还有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

上述这些机构的存在,严重干扰了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独立,必须立即停止运作。而且,由于这些组织都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都是非法组织,必须予以坚决取缔。

现在,第三中国制宪会议、中国公民政府经过全体会议充分讨论,投票决定:中国需要实行法治、法官独立,为此目的,必须撤销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以确保司法独立和建立司法权威。同时,必须取消信访制度,在各级法院设立“人民申诉庭”,让所有的民众的怨诉依照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本公告自颁发之日生效,凡违反本公告者,将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特此公告。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中国公民政府

2012年3月2日武昌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联络电邮:disanzhongguo@gmail.com

“第三中国制宪会议”官方网站:http://dszg.blogspot.com/